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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裁判:越位判罚的新尺度

2017/10/15 13:40:58 sports8.net 互联网

栏主按:不知不觉中,越位判罚尺度触底反弹式的收紧已有半个赛季,各路看官至今多有争议。由于本人才疏学浅,特委托一位好友(应该人要求,简介后置)撰写学术性文章一篇,以飨各位帝友,懂不懂球都要看哦!

原题:越位规则中的“干扰对方防守队员”应如何界定?

【一、引子】

在本赛季欧冠小组赛第6轮沃尔夫斯堡与曼联的比赛中,曼联曾在1-2落后时攻入一球,但被判罚越位,进球无效。

(GIF)比赛第44分钟,曼联在前场左路抢断,35号林佳德随即向禁区内起球,此刻位于禁区中路的8号马塔处于越位位置,随后皮球经过马塔的身边直接窜入网窝

在曼联球员庆祝进球的同时,来自塞尔维亚的主裁判马季奇来到他的同胞、第一助理裁判里斯蒂奇身边,二人经过一番商议后,最终决定判罚曼联(8号马塔)越位犯规,进球无效。这一判罚随即引起了曼联全队上下的不满,同样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对于这一判罚,一种主流的解读是,处于越位位置的马塔虽然没有触球,但是干扰到了对方门将,因此被判越位。通过慢镜头回放可以看到,第一助理裁判在进球的瞬间并没有举旗,因而主裁判本能地示意进球有效,但同时第一助理裁判用他没有拿旗的左手在指着些什么,并通过耳麦将主裁判叫到身边,二人经过一番商议后做出了上述判罚。两位裁判在交流什么,做出这个判罚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判罚是否正确呢?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把视线转移到本赛季欧冠第5轮的一场比赛中。在阿斯塔纳与本菲卡比赛的第31分钟,主队利用一个斜45度角的任意球将比分扩大为2:0。任意球由阿斯塔纳10号凯特沃阿玛开出,禁区内抢点的5号安尼西克用后背将球蹭入球门右下角。

通过慢镜头截屏,可以看出在5号安尼西克触球的瞬间,在其身后抢点的88号卡纳斯明显处于越位位置。皮球随后从88号卡纳斯身旁飞过,继而进入球门。

某频道负责直播这场比赛的两位解说员对是否应判罚88号卡纳斯越位展开了讨论,一位解说员强调88号卡纳斯可能对门将的判断造成影响,而另一位解说员认为88号卡纳斯并没有在皮球的运行轨迹上,并且指出国际足联于前年修订了越位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加大了对进攻的鼓励幅度。

事实上,通过慢镜头截屏,能够看出在任意球开出的一刹那,进球队员5号安尼西克处于越位位置,但第二助理裁判漏过了这个越位。这一漏判后的故事给本文带来了话题,本文重点关注的是5号安尼西克触球瞬间处于越位位置但未触球的88号卡纳斯是否越位的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中,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均没有触球,但是不等同于没有越位犯规。一种广泛流传的观点是,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即使没有触球,但是如果其干扰了对方防守队员,裁判员同样要判罚其越位犯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如果正确,那么“干扰了对方防守队员”又是怎样界定的呢?本文就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规则进行普及。

【二、规则怎么说?】

《足球竞赛规则2015/2016》在第十一章对越位犯规进行了定义,其中关于越位位置的界定本文不再赘述。而规则对越位犯规的定义为:

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仅在裁判员认为其以下列方式“卷入”了现实比赛中,才被判为越位犯规:

● 干扰比赛,或

● 干扰对方防守队员,或

● 利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可见,规则明确规定了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如果干扰了对方的防守队员(interfering with an opponent),其将被判罚越位犯规。

那么问题就被简化为对“干扰行为”的界定了。多年以来,虽然“干扰对方防守队员”这一规则条款未曾改变,但是《足球竞赛规则诠释及裁判指南》(后文简称《指南》)中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几经调整。

在2012/13赛季及其之前的若干赛季中,《指南》中对“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解释为:通过明显阻挡对方视线,或明显阻碍对方移动,或做出裁判员认为有可能欺骗或干扰对方的方式,阻止对方触球或可能的触球(“interfering with an opponent” means preventing an opponent from playing or being able to play the ball by clearly obstructing the opponent’s line of vision or movements or making a gesture or movement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referee, deceives or distracts an opponent)。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位解说员所言,国际足球理事会(IFAB)在2013年的夏天修改了对“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解释,这一修订删减了部分“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行为,被视作放松越位判罚尺度从而鼓励进攻的信号,并一度由此产生了若干所谓“革命性的战术”,如下图所示。

2013/14版《指南》中对这一条款的解释修改为:通过明显阻挡对方视线,或与对方争抢球的方式,阻止对方触球或可能的触球(“interfering with an opponent” means preventing an opponent from playing or being able to play the ball by clearly obstructing the opponent’s line of vision or challenging an opponent for the ball)。

时至今日,最新版(2015/16版)《指南》中对“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解释仍然保留了2013年夏天修订以后的内容。

【三、规则的新解释】

但是保留往年的内容并不代表这项规则的执行尺度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宽松。在2015/16赛季开始前,国际足球理事会(IFAB)发布了关于越位规则最新的裁判员指南。其中,在现有的关于“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规则解释的基础上,IFAB增加了两个新的条款:

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将被判罚越位犯规:

1. 在球的附近并有明显的触球企图,同时其行为影响到了对方队员;

2. 做出了能够明显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可能的处理球)的明显动作。

A player in an offside position shall be penalised if he:

1. clearly attempts to play a ball which is close to him when this action impacts on an opponent

OR

2. makes an obvious action which clearly impacts on the ability of an opponent to play the ball

【四、如何解释新解释?】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个条款不是对竞赛规则进行的更改,而是对现有关于“干扰对方防守队员”注释的补充。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两条关于越位规则的新注释条款:

1. 在球的附近并有明显的触球企图,同时其行为影响到了对方队员(下文中简称“条款1”)

条款1包含三个要素: “在球的附近”、“明显的触球企图”、“影响了对方队员”,当且仅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时,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才会(因为条款1)被判罚越位犯规。

裁判员做出基于条款1的越位犯规判罚,首先要对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与球的运行轨迹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在球的附近”意味着该队员在其位置具有触球的可能,随后裁判员要根据该队员所做出的动作判断其是否具有“明显的触球企图”,在前两个条件得到满足后,最后对其行为是否“影响到了对方队员”进行评估。

▲例如,在14/15赛季英超第20轮热刺与切尔西的比赛中,切尔西在第19分钟凭借阿扎尔的进球取得领先。但在阿扎尔射门的瞬间,中路的科斯塔处于越位位置。

▲并且在球从科斯塔身边滚过时,其有明显的触球意图,对热刺门将的判断造成了影响。因此如果这个进球发生在这个赛季,将会根据条款1而被判罚越位。

2. 做出了能够明显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可能的处理球)的明显动作(下文中简称“条款2”)

条款2包含两个要素:“明显的动作”以及“对对方造成了影响”,这两个要素是根据条款2判罚越位犯规的必要条件。

当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的移动和(或)动作明显阻碍了对方防守队员的移动,或者限制了对方防守队员的出球选择,或者使对方的防守队员需要减慢其防守动作(delay his action)以对这名进攻队员是否触球(touches/plays the ball)进行判断(wait and see)时,裁判员将基于条款2做出越位犯规的判罚。

例如,在12/13赛季英超第24轮阿森纳与利物浦的比赛中,利物浦在一次角球后的二次进攻中,由禁区前沿的14号亨德森将球挑向禁区右侧,挑球时15号斯图里奇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其在随后的跑动过程中阻碍了阿森纳28号吉布斯向本方左路的回防。斯图里奇的行为在当时并没有被判罚越位,但是如果类似的行为发生在本赛季,就会被裁判员根据条款2判罚越位犯规了。

又如,在14/15赛季英超第19轮女王公园巡游者与水晶宫比赛的第3分钟,水晶宫队18号麦克阿瑟将球传给处于越位位置的11号扎哈,后者知道自己处于越位位置,于是没有接球。

QPR左后卫14号伊斯拉顺势回防,但同样没有触球,此时扎哈逼近伊斯拉,伊斯拉被迫将球回传门将。虽然伊斯拉已经回防到位,并具备了控球的可能,但由于此时仍处于“越位状态”的扎哈上前逼近,伊斯拉的出球选择受到了限制,继而被迫回传门将。因此这类情形符合条款2中越位犯规的触发条件,如果发生在本赛季,将被判罚越位犯规。

处于越位位置队员的行为如果不满足关于“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任意一条解释,那么就不构成越位犯规。

例如,在14/15赛季英超第17轮热刺与伯恩利的比赛中,热刺前场快发任意球,18号凯恩准备将球直传给处于越位位置的23号埃里克森。

但后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保持原地不动让球从自己身旁滚过,同时热刺22号沙德利在左路高速插上形成传中,18号凯恩包抄破门。由于处于越位位置的23号埃里克森原地不动,没有触球意图(虽然其离球很近),因而不满足上述条款1的越位条件;而他的行为也没有明显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潜在的处理球),因而同样不满足条款2的越位条件。因此,虽然埃里克森处于越位位置,但是他并没有干扰对方防守队员(亦不满足越位犯规的其他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越位犯规。

【五、新解释有点啰嗦?】

对于上述两个条款,条款1中的“在球的附近”且“具有明显的触球企图”似乎包含于条款2中规定的“明显的动作”,而条款1中要求的“影响了对方队员”和条款2中的相关要求似乎也区别不大,因此如果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条款2的适用范围似乎覆盖了条款1。那么为何要将这两个看似有些重叠的条款分别列出呢?

事实上,两个条款是规则精神不同方面的体现。

条款1强调了处于越位位置的进攻队员对于球的企图,进而强调越位队员的主观故意。可以想象,如果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同时满足了“在球的附近”和“明显的触球意图”这两个条件,一旦其触球成功,将产生直接获利,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影响对方队员”,这一影响是越位队员主观故意行为下产生的顺其自然的结果。

而条款2重点强调处于越位位置的进攻队员对于防守队员造成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越位队员大多没有拿球的主观故意,而其潜在的获利也是间接的,虽然其移动和(或)行为可能没有明确的意图,但是一旦造成了上述条款2解读中的结果(即对对方造成了影响),那么其移动和(或)动作就可以被视为“明显的动作”。

两个条款具有不同的出发点,条款1“由因而果”,条款2“由果及因”。进而两个条款在实践应用中也适用于不同的情形,相对来说,基于条款1的判罚“重因轻果”,基于条款2的判罚“重果轻因”。通过上文给出的分别适用于两个条款的案例,可以看出这一区别。

【六、新解释里的新故事】

上述两款关于“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新注释的规定由15/16赛季起执行,可能是对新条款尚未完全适应,部分裁判员在实践中犯了错误,本赛季英超仅仅进行到第两轮,就出现了“反面典型”。

▲第2轮利物浦与伯恩茅斯的比赛进行到第26分钟,利物浦开出战术角球,并由14号亨德森传中,传中时中路包抄的10号库迪尼奥明显越位。

▲但是他的抬脚射门并没有碰到皮球,后点跟进的9号本特克将球打进,利物浦凭借这粒入球最终以1:0获胜。

但是在这粒进球的配合过程中,处于越位位置的库迪尼奥在皮球经过自己身前时做出了抬腿射门(或卸球)动作,影响了对方门将以及后点防守队员对于球的发展轨迹的判断,其行为同时满足了“在球的附近”、“明显的触球企图”、“影响了对方队员”三个条件,因此根据上述条款1,应判罚其越位犯规,利物浦进球无效。可惜,第一助理裁判哈里•伦纳德(Harry Lennard)做出了错误的判罚。

负责英超裁判工作的职业联赛赛事官员有限公司(Professional Game Match Officials Limited,PGMOL)在本赛季开始前特意强调了上述越位规则注释中的新增条款。由于在开赛第二轮就出现了“乌龙事件”,英超官方和PGMOL在那场比赛结束后的三天内紧急发表了对越位规则新增注释的指导意见,强调利物浦的进球应判罚越位,并声明:“英超官方不对裁判员做出的判罚发表评论。然而由于近期对于越位规则的解释发生了变化,而赛季伊始就发生了相关事件(指上述越位漏判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英超官方认为有必要发布(对越位规则新增注释的指导意见),以使球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周知”(The Premier League does not generally comment on decisions made by match officials. However, given the recent change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offside law and the fact that it was made close to the start of the season, the League felt it was appropriate, in this instance, to publish in order to inform fan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七、该前后呼应了】

至此,我们再回头分析一下文首提到的案例。在林佳德“似传似射”的一刹那,马塔处于越位位置。通过慢镜头可以看到,马塔在球向自己飞来的瞬间向前一躲,使球从自己身后飞过,并没有“明显的触球企图”,所以不构成第1款规定的越位犯规;但是在林佳德出球以后,马塔没有停止向前跑动,对方防守队员(特别是门将)不能提前判断马塔是否会形成前插并完成攻门,因而需要减缓自身的动作(delay his action)以判断(等和看,wait and see)越位的马塔是否能够触球(touches/plays the ball),满足了第2款的两个条件,马塔的越位犯规成立,塞尔维亚裁判组做出了正确的判罚。

此球的判罚经过了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的商议后才得以最终确定,这一花絮也足以证明“干扰对方防守队员”这一越位规则的判罚难度。

《足球竞赛规则》规定三大类情形属于越位犯规,分别为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干扰比赛”、“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以及本文重点讨论的“干扰对方防守队员”。“干扰比赛”和“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的表现形式均以越位队员触球为结果,这两种情形下助理裁判员能够独立地做出准确判断。而“干扰对方防守队员”表现形式的共性为越位队员并没有触球行为,因此对于这一类越位犯规,助理裁判员需要进行一系列判断才能做出判罚。而由于越位队员没有触球这一明显可观的行为,加之助理裁判员视角有限,后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可能不足以判断前者是否满足“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若干条件,进而需要与裁判员进行沟通,综合其他视角获得的信息后再做出审慎的判罚。

本文开篇的引例中,第一助理裁判里斯蒂奇在进球发生后并没有鲁莽地立旗示意引起可能的误会,而是一边用没有拿旗的左手指向有越位犯规嫌疑的马塔,一边呼叫自己的搭档,在二人交换信息之后举旗示意越位犯规,不仅不是裁判组之间的配合失误,反而是一个裁判组严谨执法的绝佳案例。

【八、多说两句】

在本文的最后,我们再列举一个有趣的案例。在本赛季欧冠小组赛第5轮巴塞罗那与罗马的比赛中,巴塞罗那10号梅西在第19分钟攻入了一粒非常精彩的进球。在一系列前场配合后,梅西接挑传插入禁区,面对门将冷静挑射远角,中路跟进的6号阿尔维斯没有贪功,让皮球从自己身前划过,最终形成进球。这粒精彩的进球引发了某网站负责本场比赛直播的两位解说员的一致赞叹,在夸赞巴萨完美团队配合的同时,重点表扬了阿尔维斯,指出其非常聪明、没有贪功,因为一旦其贪功由自己将球打入空门,很可能被判罚越位而使进球流产。

在此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一观点。首先要表明事实,即梅西射门的一刹那,阿尔维斯并不越位,所以即使后者贪功,这同样是一粒有效的进球。那么如果阿尔维斯在梅西射门的一刹那处于越位位置,事情又该是怎样呢?

我们再次强调,这仅仅是一个在假设条件下进行的讨论,如果阿尔维斯越位并将梅西的射门“护送入网”,由于其身后紧跟一名罗马的防守队员,且后者有可能将球解围,但由于阿尔维斯的存在使其回防被阻碍且解围未果,满足了上述第2款规定的必要条件。因此,假如阿尔维斯处于越位位置,无论他聪明与否、是否贪功,都将被判罚越位犯规。

【九、结束语】

本文根据《足球竞赛规则》及其官方解释与指南,对于构成越位犯规的三种情形中最为复杂的“干扰对方防守队员”进行了解读,介绍了该规则有关内容在近年来的发展,并对最新版本进行了条文和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最新版本的规则对于“干扰对方防守队员”的行为有了较为清晰明确的界定,同时加强了对防守队员利益的维护,关于两年前“放松规则鼓励进攻”的言论,已然是老黄历了。

参考资料:

1. 《足球竞赛规则2012/13》

2. 《足球竞赛规则2013/14》

3. 《足球竞赛规则2015/16》

4. 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官方网站

(作者简介:王博远,清华大学绿茵协会名誉会长、前会长。貌似爱钻研的实践派,本科期间即集齐清华三大足球赛事决赛大满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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